【复习方向】本章为其他法篇考试命题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可考核,其元老型的地位导致可考的点在历年考试中几乎都已涉及,同学们在复习中应注意历年常见考点,且必须学会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要会画票据当事人关系图。本章2014年极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复习中注意票据的一般规定与具体票据相结合。
【考点透析】
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
出票日期 |
⑴“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无效,银行不受理 ⑵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
签章 |
⑴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⑵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更改 |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要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
伪造与变造 |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表二、银行结算账户 |
开立 |
核准制 |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
生效日 |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
变更 |
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
撤销 |
【注意1】先撤销其他账户,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
基本户 |
使用范围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
开户资格 |
⑴“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⑵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⑶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⑷非个人 |
一般户 |
使用范围 |
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⑵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⑶没有数量限制 |
专用户 |
使用规定 |
⑴“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⑵“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
使用规定 |
⑴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⑵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⑶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
临时户 |
证明文件 |
除“设立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外,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使用规定 |
⑴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⑵可以支取现金 ⑶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 |
表三、银行卡 |
分类 |
是否可以透支 |
信用卡 |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 |
借记卡 |
信息载体 |
磁条卡、芯片卡 |
使用对象 |
单位卡和个人卡 |
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 |
贷记卡 |
⑴先消费后还款 ⑵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⑶按月计收“复利” |
准贷记卡 |
⑴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⑵透支期限为60天 ⑶按月计收“单利” |
单位人民币卡 |
⑴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⑵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⑶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
表四、预付卡 |
|
记名卡 |
不记名卡 |
区分标准 |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
单张限额 |
5000元 |
1000元 |
挂失 |
可挂失 |
不可挂失 |
赎回 |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
不可赎回 |
有效期 |
无 |
不得低于3年 |
提供身份证 |
需要 |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 |
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
× |
× |
转账购买 |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
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 |
转账充值 |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
使用规定 |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
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 |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不得挪用、挤占 |
表五、结算方式 |
汇兑 |
汇款回单 |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
收账通知 |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撤汇 |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
退汇 |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⑴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⑵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
托收承付 |
适用范围 |
主体限制 |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内容限制 |
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金额限制 |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
使用规定 |
托收 |
“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
承付 |
⑴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⑵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
停办托收 |
收款人 |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
付款人 |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国内信用证 |
特点 |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
适用范围 |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程序 |
⑴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⑵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⑶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
委托收款 |
表六、票据的一般规定 |
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本票的特殊性) |
票据权利 |
付款请求权 |
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
追索权 |
票据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
取得票据权利 |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失票救济 |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注意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注意2】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权利的时效 |
⑴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⑵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⑶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⑷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⑸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注意2】第⑷、⑸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票据行为 |
出票 |
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
签章 |
⑴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⑵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
背书 |
种类 |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
记载事项 |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
粘单 |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背书连续 |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
附条件 |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
部分背书 |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限制背书 |
⑴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⑵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
期后背书 |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
承兑 |
适用范围 |
商业汇票 |
提示承兑 |
⑴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⑵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
附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 |
保证 |
记载事项 |
⑴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⑵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
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 |
附条件 |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保证效力 |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追索 |
被追索人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追索内容 |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
表七、汇票、本票与支票 |
银行汇票 |
出票 |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
【注意1】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注意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实际结算金额 |
⑴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⑵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
提示付款 |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
商业汇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付款 |
付款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提示付款期限 |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付款责任 |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贴现 |
计算 |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其他 |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
本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付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支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收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授权补记事项:⑴金额;⑵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罚则: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防伪 |
图案 |
现金支票“梅花”;汇票“兰花”;转账支票“竹”;本票“菊花” |
措施 |
“安全线”是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加入的防伪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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