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中外合资经营2016/5/7 18:19:40 |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 发布者: | 查看:1483次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的协议  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批准后生效,有修改时需要批准。 
合营企业的合同(13项内容)  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的章程(9项内容)  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知识点十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知识点十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一)董事会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到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知识点十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引进技术管理

1、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应当与技术输出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6)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7)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2、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二)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管理

1、合营企业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

2、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合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三)生产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在其合同规定和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四)财务会计管理

1、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2、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3、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算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4、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5、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知识点十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即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相关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相关考点2】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转让在特定情况下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要受到一定限制等。

【相关考点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一般分四个步骤:(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告审批机关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知识点十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特殊情况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1、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2、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二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区别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

知识点二十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45天批准)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比照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的协议  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批准后生效,有重大变更的需要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合作企业的合同(14项内容)  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作企业的章程(11项内容)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作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知识点二十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但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三)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

知识点二十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是合作企业特有的

(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合作企业申请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财政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知识点二十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5项。

(三)合作企业的清算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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