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合伙企业2016/5/7 10:11:01 |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 发布者: | 查看:1188次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注意:这里明确了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这与《公司法》关于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相互衔接。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外。

2、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知识点七、普通合伙企业一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①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八、普通合伙企业二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其数额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实际缴纳”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物权法》: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②这里“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的形式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相关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相关考点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私自出质对外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九、普通合伙企业三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许多重要事项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表决办法允许约定,有约定按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未约定的补救措施)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特殊事项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如一致同意的6种情形)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知识点十、普通合伙企业四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仅单项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例如,仅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某个具体合同。

无论合伙企业如何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考点】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④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注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购买合伙人用于偿债的份额,又不同意将该份额转让给他人时,分为两种情形:

①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办理退伙“结算”;

②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知识点十一、普通合伙企业五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有两种情况:①入伙人在入伙前承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入伙人在入伙前与原合伙人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只是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债权人)。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退伙包括多种情形,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等;(4)丧失应具备的资格;(5)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意:自愿退伙根据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2)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

退伙的效果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财产继承  退伙结算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③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十二、普通合伙企业六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里的专业服务机构,一般是指会计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①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2)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知识点十三、有限合伙企业一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适用。

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仍然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且不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点十四、有限合伙企业二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项,即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注意: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不包括以前经营中分得的财产。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十五、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相关考点1】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相关考点2】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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