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八、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相关考点】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适用对象不同 |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 |
|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
| 法律效力不同 |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
| 期间性质不同 |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
知识点十九、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一般情况 |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
|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
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
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
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
|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 |
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 |
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
|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
| 可撤销合同 |
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
知识点二十、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和战争等。
2、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知识点二十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提起诉讼 |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4)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⑨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
|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 一般情形 |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
|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
| 连带债权债务 |
[u]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u][u][/u] |
| 代位权诉讼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 债权转让 |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
知识点二十二、诉讼时效的延长
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短期、长期、最长)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知识点二十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3)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及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
(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知识点二十四、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二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1、《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1、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样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2、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3、判决与裁定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两者的区别是: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同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考点】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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