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二、代理的基本理论一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示】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方式。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的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相关考点】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相关考点】依照《票据法》之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知识点十三、代理的基本理论二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
(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知识点十四、代理的基本理论三
(三)代理的种类
| 委托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或其他方式,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 法定代理 |
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
| 指定代理 |
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
知识点十五、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例如,甲授权委托乙到丙市场上购买一辆二手车,丙市场与乙之间购买二手车的法律后果直接由甲承受。如果乙将其自己的一辆二手车买给了甲,这属于滥用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结果是无效。
知识点十六、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相关考点】《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
(1)《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无权代理中的“撤销权”,仅针对“善意相对人”。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知识点十七、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2、《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被代理人有某种“过失”,而第三人是“善意”。)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相对人有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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