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法律行为2016/5/7 16:09:30 |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 发布者: | 查看:908次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八、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例如:设立质押必须交付质物)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的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相关考点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考点2】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相关考点3】《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① 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

② 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2)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推定形式。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知识点九、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把握,必须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3)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欺诈的构成条件

① 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② 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③ 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④ 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1)特征

① 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对于迷信者宣告将受神的惩罚,亦属胁迫行为。

② 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③ 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1)特征

① 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

② 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③ 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知识点十、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4、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相关考点】《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相关考点】《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  不能转化为有效  可以通过撤销转化为无效 
原因  违反法律规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 
时效  自始无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1年内提出撤销 

 

 


知识点十一、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行为。

【相关考点】《票据法》规定:①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③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3、按照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合同法》则称之为“生效条件”,亦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因此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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