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房产税计算2016/5/7 12:21:12 |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 发布者: | 查看:731次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1)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 0%~30%)为计税依据

(2)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一扣除比例)×l.2%

说明1、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试题中肯定会明确给出。

说明2、自2009年1月l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说明3、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说明4、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

(1)按房产资金收入的12%计征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说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3.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4)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适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出租房产的,按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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