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合营企业外,其他合营企业的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3.没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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