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营业税特殊规定2016/5/8 13:51:14 |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 发布者: | 查看:664次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知识点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 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

(1)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等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颓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颓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兼管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l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处理。是2011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

举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

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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