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十二:有限责任公司2016/5/9 19:51:42 |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 发布者: | 查看:991次

第四章 公司法(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P120)

1.出资期限(2006年案例分析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非实收资本。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出资形式(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个限制只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对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限制)

3.股权出资

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设立时股东,即“元老”承担连带责任。设立后吸纳的新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经常会被考到)

6.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一点在之前股东财产权利那边已经提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P122)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需要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的职权(P123)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P124)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P122)

1.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会议签名

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3.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P123)

(1)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P123)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不一定是选举)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P125~P126)

1.注册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计划生育原则”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4.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6.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面一开始已经说过这个问题)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P126)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127~P128)

(一)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外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1.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日期不要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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