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十一:公司法的基本理论2016/5/9 16:40:30 |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 发布者: | 查看:857次

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的分类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或总公司承担。

3. 公司的法人地位否认制度(这两条规定非常特殊,请牢记)

l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l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 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了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不得抽逃出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法人财产。

2.如果股东不向公司投入应当投入形成股权的财产,不仅公司有权追索,在公司不能履行对外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向股东进行追索。(P105)

3.对外投资(P106)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对外担保(P106)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对外担保的决议

①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关联人回避表决制度)

5.对外借款(P106)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分类(P106~P107)

(1)共益权和自益权

①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②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①单独股东权是指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享有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

②少数股东权是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①固有权(法定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如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

②非固有权(非法定股东权利)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部分权利。

2.股东权利的内容(P107~P109)(包括但不限于)

(1)表决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利分配请求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知情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仅是查阅,不是复制)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仅是查阅,不是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

①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票的场合比较少,不要混淆)

四、股东诉讼(P109~P110)

1.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1)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是以谁的名义)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公司的注意不同类型的公司对股东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P110)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传说中的“黑五类”是5年限制)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注意(3)、(4)、(5)条约束条件 是“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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