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P95)
2.注册资本(P95)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审批的事项(这章还有个要攻克的表格就是下面这张,方法嘛。。。当然是优先记住不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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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外资企业 |
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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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的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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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转让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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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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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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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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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这点和《公司法》的法定盈余公积规定很类似)
5.外资企业的破产清算和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P97)
6.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比较(P88)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的概念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3.出资方式
(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分期出资的出资期限
5.出资额的转让
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出资比例
(1)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4.收益分配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5.投资回收
(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6.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8.董事的任期不同
(1)合营企业:4年
(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
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合营企业(3条)(和有限公司相比,合营企业一般变不了组织形式,所以没这条)
①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并、分立、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2)合作企业(3+3条)(尤其记住合作企业这“与众不同的三条”)
①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②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
③变更组织形式
不同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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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增减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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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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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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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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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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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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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P90)
1.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均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合同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合作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3.合作企业的期限,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P92)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四、合作期限(P93)
1.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起计算。
2.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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