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3)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3)
1.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P35)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P36)(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37~P38)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此处规定十分特殊,注意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区分)
3.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P38)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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