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P24)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注意一下两点: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此时已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P24)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P24)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P25)(注意一下此处考点,历年经常考到)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一般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P25)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P26)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P27~P28)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l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l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l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l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l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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