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三:代理制度2016/5/9 12:47:10 |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 发布者: | 查看:788次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0)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注意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以行纪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直接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详见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二、委托代理(P21)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滥用(P22)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无权代理(P22)

1.无权代理的情形(2006年多选题)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本身是享有代理权的,但是无权代理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3)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五、表见代理(P23)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具体说来,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是:

①. 代理人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②.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常见有印有被代理人签名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④. 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事实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2.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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