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
1.(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二)满足独立性要求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获取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防范关系密切的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负责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人力资源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人员数量是否足够,以及人员素质是否达到标准。
(二)项目组的委派
总原则:保证整体胜任能力
1.项目负责人的委派要求: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六、业务执行
业务执行是编制和实施业务计划,形成和报告业务结果的总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1.指导、监督与复核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事前)、监督(事中)与复核(事后)。
2.咨询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
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1)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2)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并咨询后应适当记录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3.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就不得出具报告。
由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人员),在出具报告前(时间),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七、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八、质量控制准则与业务准则的关系
联系:
1.两者都是CPA执业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2.两者都是为了保证执业质量
3.质量控制是为了合理保证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业务准则
区别:
主要区别 |
业务准则 |
质量控制准则 |
性 质 |
技术标准 |
管理标准 |
作 用 |
按照标准,指导具体业务工作,衡量工作本身好坏 |
建立内部控制,指导质量控制工作,衡量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
内 容 |
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过程及报告质量的要求 |
各项质量控制应达到的要求 |
对 象 |
执业人员的执业作为 |
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
【例题·简答题】(2008年)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为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发现甲公司业务流程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审计项目组成员均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A注册会计师了解到某软件公司张先生曾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项目组,测试该系统并出具测试报告。在审计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相互复核所执行的工作,并在工作底稿的复核人员栏签字。在复核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始终没有得到回复。考虑到该项业务的高风险性,在出具审计报告后,ABC会计师事务所专门指派未参与该项业务的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实施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要求: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项目组)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在业务承接时,没有开展恰当的初步业务活动或评价专业胜任能力。审计组负责人及组内成员均缺乏计算机系统方面的专业技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托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项目组负责人A及其项目组其他人员均不具有甲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知识,应该选派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来承担该项工作。
(2)聘请专家张先生缺乏独立性。为鉴证客户提供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会产生自我评价的不利影响。张先生是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工作的人员,如果参与审计工作对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评价,属于是自己评价自己的设计成果,会产生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威胁。
(3)审计小组人员之间互相复核无法达到要求。复核人员应当是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因此,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复核的目的。A注册会计师安排项目组人员内部的交互复核,没有按照复核的要求选择恰当的复核人员,存在问题。
(4)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尚未解决就出具审计报告是不恰当的。在业务执行中,存在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现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来解决分歧,只有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如果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前,项目负责人就出具报告,不仅有失应有的谨慎,而且容易导致出具不恰当的报告,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在甲公司审计业务中,在存在专业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审计报告是不恰当的,可能会导致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
(5)出具审计报告后进行质量控制复核是不恰当的。需要进行项目质量复核的业务,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质量控制复核。且对于复核提出的重大事项得到满意解决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甲公司的审计业务被评价为高风险业务,应该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对于复核时间的确定,应该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而不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后。
总结
1.了解执业准则的基本框架,理解《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内容;
2.熟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各要素的相关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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