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部分
2.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3.增值税是从价征收,消费税是从价、从量兼用
4.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与联系2结合理解)
5.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消费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增值税不能扣除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注意: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但国家为了简化管理,规定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补充】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第一种情况: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也不交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
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及其它方面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2.零售应税消费品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注意: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3.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2006年3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一)烟
(二)酒及酒精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七)汽车轮胎
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
(九)摩托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一)高档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二、税率
(一)要区别使用税率。
(二)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第五节 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一、从价计征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订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五)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可能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算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如果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3.如果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计税办法消费税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比例税率+收回的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额税率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五、税额减征的计算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八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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