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增值税法2016/5/12 15:05:26 |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 发布者: | 查看:1161次

第二章 增值税法

从考试中看,增值税在考试中一般占15%~20%左右。近几年,增值税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不会低于10%。

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原理

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增值税通过避免重复课税来避免征税给经济带来的伤害。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

一、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认定标准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货物销售(包括加工、修理修配)适用基本税率17%(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低税率恢复到17%)。

二、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对大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对某些出口产品也并非完全实行零税率。

四、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两者的发票使用体系不同。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使用。

(2)计算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叫扣税法。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适用于扣税法的,它的计算方法叫简易的征收办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凡是销售方在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价款之外的费用都叫价外费用。都必须计入销售额。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四种折扣折让: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实物折扣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方式销售

4.采取以物易物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对视同销售货物而无同类货物销售额或纳税人申报销售额偏低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去认证,去税务机关确认凭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超过180日的不得予以抵扣。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收购或外购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具体: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准确性,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计算当期销项税额要注意的问题: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间认证通过,则不管购进货物是否在当期使用,进项税都可在当期抵扣。

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外购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况,要做进项税转出。

(注意免税农产品和运费的进项税转出如何计算)

平销返利,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第六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当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

电力产品属于特殊的产品,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行。

五、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八节 进口货物征税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较宽,包括了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我们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直接用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就可以了,但在进口产品计算增值税时我们不能直接得到类似销售额这么一个计税依据,而需要通过计算而得,即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作为计税依据的价格。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1.外贸企业

2.生产企业

3.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1.出口的为免税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出口的货物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限制出口或不鼓励出口的情况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及其国家经济政策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5%、14%、13%、11%、9%、8%、6%、5%等。

四、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成本的。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相一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分为两种:第一种生产企业是100%的出口;第二种生产企业是一部分出口,还有一部分是不出口。"免、抵、退"的计算方法最初是出于对付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生产企业而制定的一种特殊的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后推广到所有的生产性的企业。该方法的采用一方面缓解了对国家退税的压力,又应对了企业利用虚假会计核算来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步“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第二步“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第三步:“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

六、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明确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对“当期销项税额”时间的限定,是增值税计税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规定。

二、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四、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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