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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
车船税 |
| 定义 |
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
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
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 性质 |
特定目的税 |
财产税 |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包含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
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 |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未缴的为使用人
交强险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
| 征税对象 |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
车辆、船舶 |
| 征税范围 |
自用 |
]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船 |
| 计税依据 |
应税车辆的价格
购买自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进口自用:组价(完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
其他自用:有购置价格的按价格,无价格或价格低于最低价格的按最低 |
载客汽车、摩托车,每辆载货,按自重吨位船舶,按净吨位(非机动驳船和拖船减50%)2马力=1吨 |
| 税额计算 |
计税依据*税率(10%) |
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税月份 |
| 特殊规定 |
最低计税价格:
1、其他自用不能准确提供价格的
2、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申报价格低于最低价格的
3、已缴纳税款办理登记的车辆,同时更换底盘和发动机,按照同类新车的70%算最低; 4、减免税条件消失的,最低计税价格=同类新车最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国产10年,进口15年;
5、非贸易渠道进口的车辆,按同类新车最低价格 |
车辆,尾数0.5吨以下按0.5,超过0.5按1吨
船舶,尾数0.5以下不计算,超过0.5按1吨
1吨以下车船,按1吨 |
| 优惠 |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自用车辆
2、列入武器装备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
4、防汛消防用于指挥调度,设有固定装置
5、回国服务人员用现汇购买的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
法定: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
5、警用
6、已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车辆特定: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免 |
| 纳税时间 |
一车一申报,最终消费环节(使用环节)纳税。购买、进口、获赠等60日之内 |
核发登记证书的当月、未登记为购置发票开具的当月、都没有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
| 纳税地点 |
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纳税 |
一般的地税征收,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地点;跨省的,在登记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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