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耕地占用税 |
| 定义 |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
| 性质 |
财产税 |
资源税 |
特定目的税(兼具行为税和资源税) |
| 纳税人 |
产权属国家的,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和个人纳税;
出典的,承典人纳税;产权未确定或有纠纷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无租使用的,使用人纳税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为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权属纠纷不确定的,为实际使用人;
共有的,为共有各方(按建筑面积分摊) |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 征税对象 |
城镇的经营性房产(不包含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水塔;包含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如中央空调) |
国有土地 |
耕地 |
| 征税范围 |
不含农村 |
不含农村 |
包含菜地、园地,也包含鱼塘等其他农业用地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视同占用耕地。 |
| 纳税依据 |
余值(自己使用)租金(别人使用) |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测定面积 2、未测定的按土地证面积 3、未发证的,按申报面积,发证后再调整) |
占用耕地的面积,以平米计量 |
| 税额计算 |
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率)*1.2% 租金:年租金*12%(一年一交)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4% |
土地面积*定额税率(税率同档最高差20倍,整体最高差50倍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最多降30%) |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定额税率(地区差别税率,经济特区等可适当提高,最多提高50%) |
| 特殊规定 |
改扩建:在验收的次月增加原值;
对于更换的配套设施,计入房产原值后,可扣除原价值;
投资:共担风险的,由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纳税;
不承担风险的,由投资方按照租金收入纳税;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自合同次月按照房产余值纳税;
房产原值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2倍计算土地面积;
出租房产,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由产权所有人按原值纳税 |
公园内索道经营用地,要缴税; |
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临时占用的,在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全额退还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收 |
| 优惠 |
1. 行政单位自用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2. 事业单位本身业务用免(学校、医疗、敬老、幼儿、文体)
3. 宗教、公园、名胜自用免
4. 个人非营业用
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用
6. 其他(危房停用后免征;因大修停用半年以上;
基建工地,施工期间配套的工棚;地下人防设施;
高校后勤实体;非营利性医疗、妇幼自用;
老年服务自用;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向居民供热;按标准收取的高校学生住宿租金的学生公寓;
邮政部门在城区以外的房产 |
(一)法定免缴
1. 行政单位自用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2. 事业单位本身业务用免(学校、医疗、敬老、幼儿、文体)
3. 宗教、公园、名胜自用免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
5.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
6. 自行开山天海整治的废弃土地,免征5-10年 7. 非营利医疗、妇幼自用
8.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能明确区分的
9.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反向要交(按建筑面积分)
10. 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二)省级确定的减免优惠
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
2. 房产改革前的经租居民住房
3. 免税单位家属宿舍;4. 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工厂
5. 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
6. 危险品库;
7. 向居民供热; |
(一)免征
1. 军事设施
2. 学校、幼儿园、养老、医院
(二)减征
1. 铁路线、公路线、飞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减按每平米2元
2.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 |
| 纳税时间 |
生产经营当月;
建成之次月;验收次月;交付使用次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次月
截止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次月
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1年时;
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之次月纳税截止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 |
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 |
| 纳税地点 |
房产所在地 |
土地所在地 |
耕地所在地 |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新科教育”的所有图文音视频,版权均属新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获得本站协议
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科教育”,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