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单项31-35题真题及解析2017/10/13 16:46:57 | 来源:本站 | 发布者:admin | 查看:1482次

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已落下帷幕,有人欢喜有人愁!考试的路上总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行!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培训即将开始,小编整理了历年真题及解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解析

单项选择题

31.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B.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出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C.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D.出租人应当履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2.关于民事诉讼上诉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上诉期为 10

B.上诉时应当递交上诉书

C.上诉状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D.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受理

33.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付款时间为(          )。

A.建设价款确定之日

B.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的,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C.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竣工结算完成之日

34.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都是关于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B.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不受强制性标准的限制

C.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D.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可不受强制性标准的限制

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

A.按份责任

B.集体责任

C.同等责任

D.连带责任

解析:

31.【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2.【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选项 A,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选项 CD,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3.【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选项 A,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选项 B,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选项 D,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5.【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建造师(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建造师的含义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新科教育苏州二级建造师培训中心聘请一流的师资,用专业的服务团队保证学习效果,是广大考生的首选品牌。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预科班定于1029日开课,请各位备考生提前做好报名工作。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新科教育”的所有图文音视频,版权均属新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获得本站协议 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科教育”,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课程
  • 您的电话:

您好,新科教育精品课程
找到了感兴趣的课程!